项目名称 |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4386438.93元债权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ZQ2021 DQBD53 | ||
征集起始日期 | 2021年9月16日 | 征集结束日期 | 2021年9月23日 | ||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 ||||
交易机构 |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 项目联系人 | 牛霞 18686029621 | ||
一、转让方情况 | |||||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住 所 | 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金鹏路西经二路东纬三街南 | ||||
法定代表人 | 淡永峰 | ||||
二、项目基本情况 | |||||
债务人 | 王萍萍、杨谱臻 | ||||
债权总额(元) | 4386438.93(截至2021.9.12) | ||||
其中:本金(元) | 2889455.30(截至2021.9.12) | ||||
利息(元) | 1496983.63(截至2021.9.12) | ||||
债务人地址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
其它情况等 | 该债权目前由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 | ||||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 |||||
挂牌底价(元) | 4386438.93 | ||||
价款支付方式
| 现金受让,一次性付款优先成交,接受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期限交易双方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 ||||
受让方资格 |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及各类型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重要事项披露 |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无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提交报名材料、提交《承诺函》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 4、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5、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标的物(详见债权清单)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交易的权利。 | ||||
交易条件 | 1、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最终受让方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一旦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承诺函》即以认为其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接受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 ||||
报名资料 |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件下载 | ||||
保证金 | 一、金额:与转让底价一致。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提供《承诺函》的意向方如涉及违约,转让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8: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账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四、处置方式: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