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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0887102.96元债权转让项目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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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0887102.96元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ZQ2021BTNJ003

征集起始日期

2021年12月20日

征集结束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周经理15661007880

一、转让方情况

   称

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74号财富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大明

二、项目基本情况

债务人

包头市万路通仓储有限公司、武川县孙氏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总额(元)

100887102.96(截止20211115日)

其中:贷款余额(元)

47729688.53(截止20211115日)

利息及罚息(元)

53043394.43(截止20211115日)

其他费用(元)

114020.00

债务人地址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以实际情况为准

其它情况等

该债权目前由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挂牌底价(元)

47843708.53

价款支付方式

 

1、现金受让优先成交(须一次性支付);2、接受资产置换交易,置换资产价值高于或等于挂牌底价。(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明确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资格条件

1、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其分公司;

2、在公开挂牌有效期内,以现金一次性付款作为债权转让对价的摘牌机构优先成交,多家合格机构均以现金一次性付款报价摘牌的,按报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

3、持牌资产管理公司以自身或第三方资产摘牌,进行协议资产置换交易,资产限定为产权明晰且联社认可的不动产或债权。

4、如多家机构报名参与协议资产置换交易,联社结合对价资产价格、变现难易程度及可变现价格、交易成本测算等因素综合分析比较确定交易对象资产。

5、未能以大于、等于保留价格成功进行债权转让或资产置换,则本次公开挂牌转让程序终止,不再进行降价转让。

重要事项披露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人:李贵宾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无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意向方缴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

4、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5、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标的物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交易的权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说明:包头市兴泰缘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之《抵押合同》(包头市福大力瑞商贸有限公司)中约定主债权不得转让,存在抵押权转让无效的风险,请受让方充分调查后决定是否受让。另,该户债权之《抵押合同》(巴根那、王宝印)之抵押物清单与不动产查询有差异,尚需抵押人配合办理完善抵押登记,请受让方自调查核实,以决定是否受让。

交易条件

1、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最终受让方如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应当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履行后续相关义务。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
5、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承诺函,即认可其接受该交易标的明示或潜在的风险,且需承诺,任何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不存在暴力清收等违法手段,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7、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分别承担.
8、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报名资料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置换成交的还需提供评估报告或预评估报告等价值认定材料等。详见附件下载

 

 

 

 

 

 

 

 

保证金

一、金额:与转让底价一致。提出现金受让的意向方需缴纳现金保证金,其他成交方式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如违约按照保证金金额追究违约责任。

二、缴纳时间及方式:

1、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800,以实际到账为准

2、交纳方式: 转账              

3、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1. 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转为交易价款首付款;如未被确定为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转让方的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转让方承诺

上述公告内容符合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公告内容充分了解并确认无误。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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