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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 1918652.41元债权转让项目

发布日期:2022-04-01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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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有的      1918652.41元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ZQWC20220415

征集起始日期

2022年4月1日

征集结束日期

2022年4月8日

公告期结束处理方式

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产生两个及以上,网络竞价或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受让方

未产生符合条件意向方,变更公告内容重新发布公告

交易机构

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项目联系人

薛冉  18547110262

一、转让方情况

   

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明志伟

二、项目基本情况

债务人

张铠

张可

张可

债权总额(元)

1918652.41(截止2022228日)

其中:本金(元)

1278316.55(截止2022228日)

利息及罚息(元)

640335.86(截止2022228日)

其他费用(元)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务人地址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权抵押、担保情况

咨询尽调联系人,以实际情况为准

其它情况等

-------------

三、交易条件相关情况

挂牌底价(元)

1278316.55

价款支付方式

 

R A.一次性付款

R B.分期付款,

具体要求:货币受让。一次性付款优先,接受分期付款具体付款进度按照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明确价款支付方式。

受让方资格

各类型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重要事项披露

1、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人:白东方0471-8817687

2、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2.1 贷款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口径不同或其他原因等,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清单》载明的欠息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误差金额在±1%以内的双方同意不调整转让价款);

2.3 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4 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2.5 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情形;

2.6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7 担保物、抵押无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物的相关情形;

2.8 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9 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3、享有优先受让权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意向方缴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认为其已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成交方式、及项目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资产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可能给买受人带来显性的或潜在的风险,买受人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且充分接受,不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可就保证金金额进行全额扣除或承诺函约定内容向受让方追偿。

4、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转受方自行协商解决。

5、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转让方本次委托的全部标的物如在本公告期内未能实现全部成交的,转让方保持终止交易的权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交易条件

1、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形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最终受让方如以现金形式支付价款,应当按照《债权转让协议》履行后续相关义务。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债权转让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身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

5、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或递交《承诺函》,即认可其接受该交易标的明示或潜在的风险,已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报名资料

《受让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同意受让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详见附件下载

 

 

 

 

 

 

 

 

保证金

1、交纳认购保证金金额:1278316.55   享受优先受让权的意向方可以《承诺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的缴纳,如违约委托方可按保证金金额追偿违约责任;其他意向方需缴纳现金保证金。

2、交截止时间:公告截止当日1700,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 现金  R 转账 □ 其他                

4、保证金及价款交纳账户:

    名: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户 行:浦发银行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

    号:5903  0157    4000  01610  

开户行行号:3101    9105  9034

三、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交纳保证金或提交《承诺函》,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承诺函》约定的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 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6)如置换成交,未按照置换成交规则履行后续义务的;

四、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价款的,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转让方承诺

上述公告内容符合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公告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公告内容充分了解并确认无误。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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